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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1年1期净利降
发布时间:2024-12-26 12:19:18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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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梅花生物(600873.SH)今日收报10.60元,涨幅0.19%,总市值302.40亿元。 

梅花生物昨日晚间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出具的(2024)鲁01执573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济南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100万元,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公告披露的案件审理情况显示,2014年12月,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认为梅花生物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提起诉讼,本案历时近十年,历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一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二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如下:1)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2)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公告称,执行过程中公司予以积极配合。2024年3月,公司接到济南中院(2024)鲁01执573号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中院执行庭通知要求: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了前述生效判决1500万元的赔偿义务。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 

梅花生物表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账上可支配资金56.5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36.35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亿元),总资产235.35亿元,有息负债率16.23%,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生产经营管理、融资活动正常。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黄原胶收入10.63亿元,约占总营业收入的5.69%,净利润3.44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17.26%。 

此外,公司已经聘请专业律师,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异议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3年,梅花生物实现营业总收入277.61亿元,同比下降0.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1亿元,同比下降27.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84亿元,同比下降26.9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2.29亿元,同比下降7.53%。 

今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186.81亿元,同比下降8.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95亿元,同比下降7.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69亿元,同比下降15.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86亿元,同比下降16.35%。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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